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原名称: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溪信用社),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街道东直大街132号。

负责人:章泽煌,主任。

被执行人:李云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与李云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507执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海凌

执行员  林展鹏

执行员  张悦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育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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