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古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忠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罗忠方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并处罚金刑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川05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忠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忠方因在押,未到庭接受询问。
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罗忠方名下银行账户内仅零星存款,不足以支持本案的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罗忠方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将被执行人罗忠方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忠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忠方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