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候元,又名王五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人,现住本县城内凤城南街东*排*号。
被执行人王建中,又名王中中,男,1970年7月16日
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城北居委人,现住本县城内潭沟*
号。
被执行人武翠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城北居委人,现住本县城内潭沟*号。
审理经过
关于王候元与王建中、武翠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中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3300048488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23.84元,现因双方和解商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中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330004848805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