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威海市。
负责人徐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凌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祝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元、分期通手续费**元、利息**元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保全费**元、案件受理费2051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3、于2021年6月11日、8月19日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因存款数额较低,暂未划拨;反馈证券公司无开户、保险公司无投保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结果未反馈;
4、于2021年3月18日诉讼过程中,线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铁名下的位于威海市临港区不动产,该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院暂不予处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综上,经查询银行、证券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