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淡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力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淡章、何力浦因与被上诉人陈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21年4月13日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许淡章、何力浦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许淡章、何力浦收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许淡章、何力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