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九道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翼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汤杰奇。 委托执行代理人;杨云峰,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豪布斯卡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双亮。 被执行人:马双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2月27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280元,案件受理费141元,申请执行费191元。合计196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马双亮的银行账户存款196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 琳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张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执 行 员 沈文锋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