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红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陈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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