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张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审理经过
通化市二道江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与张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艳玲银行存款人民币50,264.0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0,264.09元人民币的财产。现因申请保全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撤回保全申请,根据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03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撤回对张艳玲的财产保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