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达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现住:天峨县。

被执行人兰颖超,男,****年**月**日出生,壮族,退休职工,住广西天峨县。

被执行人邱懿高,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天峨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涂达宗与被执行人兰颖超、邱懿高民间借贷纠纷[(2020)桂1222执495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邱懿高、兰颖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涂达宗借款本金85000.00元,并以8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颖超、邱懿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04.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如实报告自己财产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希望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宽限期,承诺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完毕8.6925万元,逾期未还的,同意由法院冻结其全部工资收入,并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先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宽限期到后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的,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涂达宗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2执49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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