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文亮,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生效的(2014)松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孙文亮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文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有存款3,857.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孙文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光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朝峰 书 记 员 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