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图威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F5H6XA。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沁源县金峪煤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MA0JUK600A。        

法定代表人:孟某。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图威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源县金峪煤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图威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图威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图威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原告北京图威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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