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年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申请执行人:危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申请执行人:危用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委托代理人:黄聚亮,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罗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方浩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被执行人:倪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被执行人:刘带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30民初1264号没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浩县、刘带龙、倪新建、王罗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浩县、刘带龙、倪新建、王罗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方浩县、刘带龙、倪新建、王罗汉银行的存款693756.19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