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杨再成,奶名“红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因故意伤害于202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鉴定,因杨再成患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持续性,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于2021年5月8日被释放。现在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
法定代理人杨某4,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榕江县。系被申请人杨再成的父亲。
指定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五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医申[2021]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适用特殊的强制医疗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杨再成,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德洲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杨再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4、指定诉讼代理人丁振书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称,2021年3月30日13时许,被申请人杨再成带一把长把柴刀从家中到自家山林做活路,在山上一个多小时后,杨再成感觉身体不适,有发病现象,并大声“啊、啊、啊”喊叫7、8分钟后才稍微有所缓解,杨再成便回家,将所持柴刀放在屋后平时放置的地方,自己则在该地来回走动。几分钟后,杨再成拿起放置的柴刀走出,看到与其叔叔居住的奶奶陆细妹在家门口洗菜,便走上去持刀朝陆细妹的左右大腿各砍了一刀,陆细妹起身跑了几步,杨再成追过去又朝陆细妹左大腿砍了一刀。之后,杨再成返回家中,将柴刀放回原处,随后进自己房间反锁房门,又“啊、啊、啊”地大声喊叫。陆细妹因失血多抢救无效死亡。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细妹系左大腿锐器伤致血管断裂失血性死亡。
2021年5月6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再成系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持续性。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清单、作案长把柴刀一把;2.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被申请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申请人杨再成的陈述;4.证人王某1、陆某、万某、王某2、王某3、王某4、杨某1、杨某2、江某、石某、杨某3、刘某、杨某4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调取证据清单、被申请人杨再成既往住院病历;7.(黔东南)公(司法)鉴(法物)字(2021)121号鉴定书、(榕)公(司)鉴(尸)字(2021)7号鉴定意见书、怀博爱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35号鉴定意见书;8.尸体解剖通知书、尸体安葬证明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再成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提请本院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杨再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4、指定诉讼代理人对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将被申请人杨再成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申请人杨再成曾于2018年11月、2019年10月—11月、2020年6月—12月(三次)、2021年2月17日—3月8日分别被家人带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杨再成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再成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虽经多次治疗,但没有完全治愈,其自知力及自制力不能控制,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进行不间断地服药和观察,否则即有复发的可能。在其××复发期间,有继续危害社会、伤害他人身体的危险,需要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病理现状、危险性及家庭情况,为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便于被申请人康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杨再成予以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元章
人民陪审员 付 榕
人民陪审员 陈建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鸿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