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恒顺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二工村。 法定代表人:叶嘉莹,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马龙与玛纳斯县恒顺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玉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龙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11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2601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恒顺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玉军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恒顺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玉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恒顺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玉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恒顺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玉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琦 书记员 贺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