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朱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丰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虹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法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虹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