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张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甘肃省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反诉原告):谢尚坤,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安徽省人,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安辉,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盛(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谢尚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谢尚坤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张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谢尚坤经本院通知未按期交纳反诉费或者申请减、缓、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被告(反诉原告)谢尚坤经本院通知未按期交纳反诉费,亦未申请减、缓、免,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盛撤回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谢尚坤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张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