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安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凤阳腾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AYP11Y。 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安田与被告王旭、凤阳腾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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