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世富,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被执行人崔俊,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被执行人崔杰,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世富、崔俊、崔杰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崔世富、崔俊、崔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世富、崔俊、崔杰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崔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许镇支行的账户存款11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