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A座五层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卢玉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富县张村驿鲜肉店,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张村驿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县张村驿鲜肉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时,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富县张村驿鲜肉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县张村驿鲜肉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