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宏泉家园B9楼一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玲,本单位职工。
被告:苗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