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万拓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捕前住海口市龙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森,海南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潇,曾用名刘满,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海口市万拓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捕前住海口市龙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晓,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一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刘潇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鄢月武、检察官助理符岳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及其辩护人罗森,被告人刘潇及其辩护人王春晓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辩护人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30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卢志敏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侦办过程中,发现张某1、张某2等自境外购买成品油并与他人合谋走私入境的犯罪事实,张某2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刘俊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刘俊被取保候审。张某2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符某、母亲蔡某因张某2与刘俊同案原因,结识刘俊及其弟弟刘潇。刘俊、刘潇利用相识、同案及被取保候审一事,获取被害人符某、蔡某的信任,谎称有关系可以花钱帮张某2办理取保候审或减刑事宜,并承诺事情办不成全额退款。符某、蔡某信以为真,同意支付办理张某2取保候审或减刑事宜的相关费用。2018年12月12日,符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潇名下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转账4万元,附言:小东费用。2018年12月13日,符某再次向刘潇账户转账46万元,附言:小东委托费。2018年12月19日,刘俊安排刘潇驾车前往洋浦,在苏某1的陪同下,刘潇在符某家中拿走现金50万元。符某前后给刘俊、刘潇共计100万元。刘潇收钱后,按照刘俊指示,将钱转至陈某、苏某2、许某等人银行卡中,未将钱用于办理张某2减刑事宜。因刘俊迟迟未能帮助张某2办理减刑事宜,符某、蔡某察觉异常后,在张某3、罗某等人陪同下,多次与刘俊见面,并要求退回100万元。刘俊先以正在办理为由、后以张某1张某2与其存在债务纠纷抵债为由拒绝符某、蔡某的退款要求。案发后,被告人刘俊、刘潇家属向被害人退款100万元。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符某尾号为7013的中国银行账号流水明细、刘潇尾号为1285的账号流水清单、陈某尾号为6588的账号流水清单、苏某2尾号为0239的账号流水清单、符某与刘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刘某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关于电话号码的说明、刘俊电话通话清单、关于犯罪嫌疑人刘俊涉案情况的说明、关于张某2案律师聘请及存续情况说明、刘某情况说明、关于接受“符某被诈骗案”录音证据程序的说明及新录音10音频光盘、录音文字整理、视频侦查卡口抓拍图像、视频侦查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3、张某1、张某2、苏某1、罗某、刘某、王某、袁某、许某、陈某、苏某2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蔡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俊、刘潇供述和辩解及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材料;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公物证鉴字[2019]2717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符某、张某3、罗某、苏某1的辨认笔录、张某3声纹提取笔录、刘俊声纹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符某、证人张某3提供的录音证据材料光盘1张等证据。

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被告人刘俊、刘潇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记录查询、刘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刘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俊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潇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八万元。扣押在案的刘潇驾驶证1本、银行卡3张、白色IphoneX手机1部,与案件无关,返还被告人刘潇。

被告人刘俊对其在侦查阶段的第七次供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认为当时其笔录没有看完办案民警便让他签字,该份笔录与其所供不符,并称其没有诈骗符某100万,其和张某2之间存在180万元的债务纠纷,其收到符某的100万元后没有占为己有,从该100万中拿了钱为张某2请了律师,没有退钱给符某是想等张某2的判决出来后,如果没有达到其对符某的承诺才把钱退给符某,其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罗森作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刘俊不构成诈骗罪,并对证人张某1的证言、新录音10、张某3声纹提取笔录、刘俊声纹提取笔录、公物证鉴字[2019]2717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张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刘俊的供述存在矛盾,证人张某1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张某3提供的手机并非是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录音的场所是在刘俊的茶室,属于私密的私人空间,录音取得方式不合法,对新录音10不予认可,对张某3声纹提取笔录、刘俊声纹提取笔录和公物证鉴字[2019]2717号鉴定意见亦不予认可。被告人刘俊向法庭出示苏某1尾号为00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2018年10月26、27、29日,刘俊向张某1、张某22人转账支付了180万元用于购买柴油。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当庭申请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缉私分局调取张某2的账本,拟证明刘俊与张某2存在18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罗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刘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双方关于减刑的意思是指在法院审理阶段通过律师的辩护使张某2能够得到法律范围内的从轻判处。刘俊在收取符某款项后确实支付了律师服务费用为张某2委托一名律师及刘某律师为张某2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刘俊承诺办不成愿意退款,退款条件、时间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刘俊以正在办理为由拒绝退款,是有依据的。第二,被告人刘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刘俊与张某1、张某2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刘俊虚构事实骗取了符某的财物,也不能认定刘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刘俊与符某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刘俊收取一定的委托费用,双方约定办理的事项,刘俊收取的款项怎么用可以自己决定,如果结果没有办成,这个款项可以退还。第三,在符某等人主张退款时,刘俊也表示了愿意退还款项。第四,刘俊并没有肆意挥霍款项,大部分的资金都用于偿还债务和用于投资经营,且案发后其通过家属退还了100万元,说明其有退还款项的能力。综上,辩护人认为刘俊没有虚构事实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刘俊构成诈骗,刘俊有以下几点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俊在办案机关电话口头传唤后自行前往办案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事实,符合自首的情节。2.刘俊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属初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不大,均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潇的辩护人王春晓向法庭出示了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一份,证明刘潇家属已替刘潇预交罚金7万元,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本案的定罪没有意见。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潇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刘潇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庭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2.被告人刘潇在本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潇的家属已代被告人刘潇向被害人符某退还全部赃款10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潇是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通过亲属积极预交罚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酌定在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被告人刘潇的宣告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30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卢志敏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侦办过程中,发现张某1、张某2等自境外购买成品油并与他人合谋走私入境的犯罪事实,张某2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刘俊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刘俊被取保候审,张某1、张某2被执行逮捕。张某2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符某因张某2与刘俊同案原因,结识刘俊及其弟弟刘潇。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潇与符某到海口美兰机场接张某2母亲蔡某后,被告人刘潇向被害人符某、蔡某二人谎称刘俊系花钱才被取保候审出来的,被害人符某、蔡某信以为真。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符某、蔡某到海口市城西苍西村被告人刘俊的茶室找刘俊了解取保候审事宜。被告人刘俊向符某、蔡某谎称可以花钱为张某2办理取保候审。当日下午6时许,符某、蔡某坐动车回洋浦途中,被告人刘俊电话联系符某,称为张某2办理不了取保,但可以办理减刑,要求符某先支付其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提供了刘潇的银行账户。符某随即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潇尾号为1285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4万元,附言:小东费用。第二日,符某再次向刘潇同一账户转账46万元,附言:小东委托费。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俊电话联系符某,要求符某、蔡某再次向其支付50万元现金,并安排被告人刘潇前往洋浦取钱。2018年12月19日,刘潇、苏某1驾车前往洋浦,在苏某1的陪同下,刘潇在符某家中拿走现金50万元。符某前后给刘俊、刘潇共计100万元。刘潇收钱后,按照刘俊指示,将钱转入陈某、苏某2、许某的银行账户,部分用于偿还刘俊债务。因刘俊迟迟未能帮助张某2办理减刑等事宜,符某、蔡某察觉异常后,在张某3、罗某等人陪同下,多次与刘俊见面,并要求退回100万元。刘俊先以正在办理为由、后以张某1、张某2与其存在债务纠纷抵债为由拒绝符某、蔡某的退款要求。案发后,被告人刘俊、刘潇家属向被害人退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被害人符某2019年6月3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9日立案侦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关于犯罪嫌疑人刘俊涉案情况的说明,证明2018年10月30日,洋浦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卢志敏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该案侦查过程中,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发现张某1、张某2等人自境外购买成品油并与他人合谋走私入境的犯罪事实,刘俊涉嫌向张某1购买走私柴油的犯罪事实,遂于2018年10月31日对张某1、张某2二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11月8日对刘俊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月29日,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批准逮捕刘俊。同年12月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当日,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对刘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对张某1、张某2执行逮捕。

3.符某尾号为7013的中国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符某于2018年12月12日18时22分许,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潇尾号为1285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4万元,并注明小东费用;于2018年12月13日10时53分许,通过中国银行洋浦分行营业部柜台,向刘潇尾号为1285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46万元;于2018年12月19日9时30分许至10时47分许,共通过柜台及ATM共取款31万元。

4.刘潇尾号为1285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流水清单,证明刘潇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符某网上支付4万元;2018年12月13日,收到符某转账46万元。当日,刘潇转账12万元到许某账户,转账48万元到陈某的账户。

5.陈某尾号为6588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流水清单,证明陈某的账户于2018年12月13日收到刘潇转账48万元;于2018年12月14日向苏某2转账30万元。

6.苏某2尾号为0239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流水清单,证明苏某2的账号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陈某转账30万元;于2018年12月17日向许某转账15万元;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现金存款472000元;于2018年12月26日向许某转账15万元;于2019年2月2日、3月1日、3月5日,共向刘潇转账19万元。

7.符某提供微信截图,系符某与刘俊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本案事实。

8.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证明蔡某委托海南绿星事务所刘某律师为张某2辩护。

9.刘俊电话通话清单,证明2019年5月期间,刘俊与符某、蔡某、张某3进行多次通话。

10.关于接受“符某被诈骗案”录音证据程序的说明,证明2019年8月1日,张某3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版录音一份。该录音为证人张某3使用手机直接向办案民警电脑中拷贝,办案民警命名为“新录音10”。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情况说明,其证称:我是2018年年底代理张某2涉嫌走私一案,是张某2的妈妈蔡某委托我的。但当时并不是蔡某直接委托我的,是一个叫王某的男子找的我,说他一个朋友叫张某2,因为在洋浦走私柴油,被洋浦海关缉私局抓了,家属想要找一个律师帮忙代理一下,问我要不要代理。我同意后,把纸质版的委托材料交给了王某,由王某去找家属签了之后拿来给我的。有了委托手续,我才开始代理张某2一案的。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3月11日到海南省看守所会见张某2。2019年5月初案件被移送到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后,我到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阅卷。2019年8月份,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告知我张某2的老婆已经解除了我的委托手续。我没有为张某2申请取保候审。截止目前,我共收了7万元的代理费,由王某代为支付。

2.证人王某的证言,其证称:我跟刘某律师是有过业务合作关系的。去年(2018年)年底的时候,刘俊找到了我老婆,说他和张某2有些经济上的纠纷,但是现在张某2被抓了,想让我老婆找个律师去给张某2做代理律师。去会见一下张某2问问情况,钱由刘俊出。我老婆就让我去问问刘某律师接不接这个案件。我找到刘某律师说了大概情况后,刘某律师就给了一份纸质的委托材料,让我找家属签了,我就把委托材料交给了我老婆,我老婆把委托材料交给了刘俊。刘俊后面怎么给家属签字的我不知道。我把材料交给律师之后,刘某律师就算是接受了委托,代理张某2的案件了。委托费是刘俊转账给我老婆,我老婆取现以后给了我,让我转交给刘某律师。律师费一共是7万元。

3.证人许某的证言,其证称:我和刘俊有经济关系,我是他债主,他在2016年至2018年之间,陆陆续续向我借了300万。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9090的平安银行账户。2018年12月13日,刘潇向我卡上转账12万元。这笔钱是刘俊还给我的,刘俊让刘潇操作的。从2018年12月开始,刘俊陆陆续续还给我160万至170万。2018年12月13日。刘俊让刘潇转账还给我12万,然后从2019年2月开始,刘俊陆陆续续还给我160万左右,刘俊都是用银行卡转账还钱。2019年年初,刘俊让我帮他介绍一个律师去帮助张某2,我就让我老公王某找了一个以前帮我们代理过案件的一个姓刘的律师。刘俊没有接触过律师。每次律师见过张某2或是了解到案件进展的情况,我都会把律师了解并传达给我们的话再传达给刘俊。律师费是刘俊支付的。

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证称: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6588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这张卡是我的社保卡,但我基本上没有怎么用过。平时都是我老公刘潇在使用。

5.证人苏某2的证言,其证称: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239海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折。2018年12月的时候,刘潇向我存折中分两笔转入30万元。

6.证人苏某1的证言,其证称:去年年底的一天白天,刘潇打我电话说他要去洋浦办点事情,一个人开车太累,让我帮他过去开车。我同意了。过一会儿刘潇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接我由他开车带我去了洋浦。我们到了洋浦之后,按照导航去了一个小区。到小区后,刘潇带着我去了小区里面一栋楼的一户里面。我们进了那户人家后,是一个年纪比较大的大陆女人接待我们。当时在房间里面还有一个比较年轻的女人带着一个小孩。刘潇和那两个女人谈事情,我在阳台。谈了半个多小时,那两个女人拿了一个袋子出来,刘潇把我叫进来。刘潇让我看一下,我打开袋子看到袋子里面有大概几十万的现金。我把袋子交给刘潇,由刘潇提着那一袋子的钱下楼了。

7.证人罗某的证言,其证称:2018年12月,蔡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好像被刘俊给骗了,刘俊找我儿媳妇说他能办张某2的事,骗了我们100万。刘俊是当地人,我和我儿媳妇还要带着个小孩子,也不方便,你能不能和我们一起去”。我答应了。2018年12月25日,我到海口的苍西村路口和蔡春芬以及她儿媳妇见面后,蔡某带我们到刘俊的类似办公场所的一个地方。刘俊在里面坐着。蔡某和刘俊谈事情,我在旁边喝茶。我听见蔡某对刘俊说“这个事情我们不办了,这个时间估计也办不了了,要不你把钱退给我吧”。刘俊就讲“不不不,我们正在办,你放心吧,如果办不了,年前我们就把这个钱退给你”。聊到最后,刘俊也没有同意退钱。我们在路边等车的时候,蔡某就和我聊这个事。蔡某给我讲小东因为他爸爸的事情被抓了,当时刘俊也被抓了,后来刘俊就被放出来了,刘俊找到小梅说他有人,能办这个事情,但是要钱。小梅一共给了刘俊100万。

8.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证称:我是洋浦南油混合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2是洋浦南油混合油有限公司的股东,帮我管理股份和我的个人财务和账务。刘俊是海口万拓环保有限公司的经理和负责人。2016年的时候,我们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海口万拓公司借用我们公司的资质处置废工业油,约定五年。当时刘俊一次性支付给我们公司100万元也就是五年的费用。现在海口万拓公司起诉我们公司,以合作期间我们公司只向他们提供了处置废油许可的批复文件,未提供许可证为由,实际我们公司的废油处置许可证正在办理当中。我和刘俊之间之前是公司之间合作生意,但是开始做走私油之后,我和刘俊之间其实是私人的名义抛开公司在做了,因为走私的生意,我们不可能签合同,也不可能走公司的账,都是我们私下对接的。我和刘俊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模式了,就是别人把走私油给我拉过来,然后我通知刘俊把油拉走,刘俊再把油款打给张某2,我再将卖油的钱打给卖给我走私油的就行。我的钱是张某2管理的,刘俊的钱是他弟弟刘潇管理的。我和刘俊谈好业务后,打款都是张某2和刘潇对接,转账也都是刘潇使用私人卡转给张某2持有的别人名下的私卡。我和刘俊之间已经算清楚了。刘俊在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他的钱就已经很紧张了,他曾经还亲自过来找我谈,说最近手头比较紧,不可能先付款后拿油了,所以看看能不能先拿油,卖完了再还款,因为我们之间的合作已经很稳定,我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先给刘俊油,刘俊后给我的钱。刘俊给我打钱,肯定是在我给他油之后,不存在我欠他钱这么一说。我和刘俊,张某2个人和刘俊均无经济及债务纠纷。

9.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证称:我在洋浦南油混合油有限公司就是办理公司手续,也会帮助我爸张某1记账、打款。南油的实际控制人是我爸,我爸把股份都转到我名下,但我只是被占用个名字而已。刘俊和我爸有生意上的往来,他向我爸买过油。我和刘潇接触比较多一些。我帮我爸打款记账,刘潇帮他哥哥刘俊记账打款的。我被抓后,有一个男律师来会见我的时候,跟我说我母亲蔡某很着急我的事情,说刘俊可以找关系帮我把我取保出去。我跟刘俊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或者债务关系。

10.证人张某3的证言,其证称:我弟弟张某22018年11月份因为涉嫌走私罪被洋浦海关给抓了。当时听我母亲说她找到一个叫刘俊的人可以找人花钱将张某2保释出来。我母亲跟我说刘俊是张某2的朋友,他当时也被抓进去过,后来自己找人花钱取保出来了,刘俊说可以帮忙找人花钱把张某2取保出来,这件事需要150万元,并承诺说办不成的话会把钱全额退还给我们。我母亲及我弟媳找家人前后筹了100万元都交给了刘俊。最开始的时候,刘俊说办取保,后来又说办不成了,只能让法院单独审理我弟弟的事情,后来也不成,再后来就说只能减刑或者判缓刑,结果从去年我弟弟被抓到现在刘俊也没有个说法。后来我母亲打电话叫我从江西过来跟她找刘俊叫刘俊退还我们的钱。我们3月份的时候去找刘俊说这个事情,刘俊就说他还在找人办理我弟弟的事,叫我们到5月份左右再看,看能不能减刑或者判缓刑,保证在三年以下。我们等到了5月份还没有任何消息,我就给我母亲说刘俊老是敷衍我们,会不会骗我们的钱。随后我和我妈、我弟媳商量说不办我弟这件事了。我们就找刘俊叫他退钱给我们。开始的时候刘俊还承认给他钱帮张某2办事的事,后来刘俊就不承认他收我们100万元帮张某2的事了。2019年5月20日的时候,我发短信给刘俊说不退钱给我们的话我们就报警说他诈骗,刘俊还发短信威胁我了,说我们无理取闹诬陷他,让我们告他就去告,再找他麻烦他会让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我们就报警了。我向警方提供一段没有编辑过的录音,是2019年5月下旬我们找刘俊谈退钱的时候录的。录音地点在海口市苍西村佳志驾校内一间铁皮房子的茶室内。在场的有我、我妈妈、符某、我侄女张家嘉、刘俊,还有我朋友袁某及袁某的老婆。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其述称:我儿子因为涉嫌走私罪,于2018年11月份的时候被洋浦海关抓了,羁押在海口市的一个看守所里。2018年12月11日当天,我儿媳妇跟我讲刘潇跟她说张某2的案子很严重、很复杂,马上中央就接手查了,但是他可以帮忙把张某2办取保出来,但是要花一笔钱,可能要花200万左右,问我们要不要做,要做的话,先拿50万块钱给他哥哥刘俊,让刘俊去打点一下。当时我听到我儿媳妇说可以找人帮忙把张某2取保出来,心里特别的高兴,就让我儿媳妇跟刘潇联系,说尽量筹钱过来给刘俊办这个事情。当天下午6点左右,我跟我儿媳妇坐动车回洋浦的路上,刘俊给我儿媳妇打电话说取保现在办不了了,要办的话就是减刑或者判缓刑,保证在三年之内,还说办事的人要去北京出差了,要办的话现在赶紧先打50万元给他。当时我儿媳妇就在车上通过手机银行给刘俊转了4万块钱。我们回到洋浦第二天筹够了46万块钱,由儿媳妇通过银行转账给刘俊。转完钱后,大概过了一个礼拜左右,刘俊给我儿媳妇打电话说找的帮我办事的人需要第二笔费用50万元,让我们准备一下,这笔钱要现金,准备好了,他叫他弟弟刘潇过来拿钱。当时我们问刘俊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刘俊说正在办,让我们不要操心,钱到位了自然就办成了。听到刘俊这么说后,我们就四处筹钱,第二天就筹齐50万元现金。筹够钱后,我儿媳妇给刘俊打电话让他过来拿钱。大概是当天中午12点左右,刘俊的弟弟刘潇就带着一名自称是他堂弟的男子来到我们家里,我儿媳妇就将筹集的50万现金交给刘潇。当时我还问刘潇说都给他们100万了,张某2的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刘潇就说按他哥哥刘俊说的来,还是让我们等消息。过了一个礼拜左右,刘俊给我儿媳妇说张某2的案子会在2019年3月中旬的时候开庭,让我们等结果。2018年12月26日,刘俊打电话给我儿媳妇,让我出一个律师委托书,称是不需要费用,费用都包含在100万元里面了,说这个律师是他请的,我们跟律师见不了面。随后我和我儿媳妇就去刘俊那里找到刘俊,刘俊拿了两份空白的律师委托书给我,让我在这两份空白委托书上签名,我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刘俊。刘俊当时跟我们说他会把委托书转交给律师的,让我们继续等结果。过后我们也给刘俊打过几次电话,问他张某2的情况,他都在电话里面跟我们讲让我们继续等结果。2019年3月6日的时候,刘俊的电话给符某说张某2的案件是团伙案件,法庭开不了庭了,让我们继续等结果到5月份左右。当时我们就感觉刘俊应该是诈骗我们的。我跟我儿媳妇去找刘俊,让他把100万元钱退还给我们,我们不办理了。刘俊让我们再等一段时间,如果我们确定不需要找人花钱办理的话,他会把钱全额退还给我们。我们信以为真,就继续等消息了。一直到了2019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一直也没有等到刘俊任何消息。我和我大女儿张某3联系刘俊,刘俊就说他在办。但是我感觉到刘俊是在诈骗我们,当时我就跟他说,我们不让他办这个事了,让他把钱退回来。后面刘俊给张某3发短信,说张某2欠他的钱,我们是帮张某2还钱给他,是理所应当,不承认我们给他100万元钱是帮张某2办事的钱,还说我们再找他要钱的话就让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我儿媳妇就过来公安局报案。

2.被害人符某的陈述,其述称:2018年11月1日的时候,我老公张某2因为涉嫌走私罪被洋浦海关抓了。我老公是在洋浦南油混合燃料有限公司里面记账的。我老公被抓过了3、4天的时候,我和我老公的后妈在海口酒店的大厅见面。有个男子过来介绍他自己叫刘俊,认识我老公张某2,跟我老公有生意上的来往,说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找他帮忙。我老公的后妈给我说“以后上海口给小东送东西就找俊哥”。2018年12月11日上午,我因为要上海口给我老公送东西,就打电话给我老公的后妈,我老公的后妈就对我说“你上海口之后找刘潇。刘潇是刘俊的弟弟,他会接送你的”,并把刘潇的电话发给我了,我就把刘潇的电话存在了手机上。我到了海口东站的出口打电话给刘潇,没有一会刘潇就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过来接到我。给我老公送完东西之后,他就开车送我去机场接我老妈和我女儿。去机场的路上,刘潇给我说他哥哥刘俊被抓后找人花了100万元取保出来。刘潇说我老公的案子很严重很复杂,马上中央就接手查了,现在需要花钱找人把我老公保释出来得200万元左右,要等到中央接手之后就不知道要花多少钱了,而且还很难办。如果现在需要帮我老公办的话,就找他哥哥刘俊。后来在机场接到我老妈和我女儿之后,在车上刘潇就把给我讲的话跟我老妈又重新说了一下。我们就问刘潇他哥哥现在方便见我们吗。刘潇随后就打电话给他哥哥刘俊,打完电话之后,刘潇说他哥哥刘俊说可以见面。我自己先跟刘潇去见他哥哥刘俊,我们去了海口苍西村佳志驾校。见到刘俊之后我就问他我老公的案子怎么样了,他就说我老公的案子现在很严重、很复杂,马上中央就接手了,还问我要不要像他一样花100万元钱取保出来,如果需要的话他可以找人花钱帮忙。我问他要找什么人,刘俊就说他找的人是我们想象不到的。我问刘俊需要花多少钱,刘俊说他要问一下才知道。我当时对刘俊说我做不了主,要问一下我老妈。当时我就打电话给我老妈,刘俊在电话里面就把对我讲的事又给我老妈说了一遍,说完之后就说他问到了具体情况,再打电话跟我联系,当时刘潇也在场。随后刘潇就开车送我回酒店了。2018年12月12日早上9点钟左右,刘俊打我电话叫我去海口苍西村佳志驾校找他。我和我老妈及我女儿一起去见到刘俊。刘俊对我说要把我老公取保出来要花150万元,现在就要办的话要先给他50万元,剩下的钱等办好之后,他要的话再给。还说我老公这件事情很急,帮忙办事的人这两天要去北京出差了,不先付50万元的话人家就不办了,让我们先回家想清楚,还说他办不了的话会全款退还给我们。当天下午6点多钟我们在回洋浦的动车上,刘俊又打电话给我说取保现在办不了了,要办的话就是减刑或者判缓刑,保证在三年之内,还说办事的人明天要去北京出差了,要办的话现在赶紧先打50万元给他。我说我们在动车上,要等回去筹到钱之后再说,我现在只能转4万元给他。他就说可以,剩下的钱尽快给他。刘俊说钱转给他弟弟刘潇,剩下的钱也是同样转刘潇。随后刘俊就通过手机短信把刘潇的银行账户发给我,我通过中国银行的手机银行平台转了4万元给刘潇的账户。2018年12月13日早上10点多钟的时候,我们将剩余的46万元转账给了刘俊提供给我的刘潇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户上。2018年12月18日20时许,刘俊的电话给我说他找的帮我办事的人需要第二笔费用50万元,就是需要现金。我就问刘俊我老公的事情怎么样了,刘俊就不让我们问具体情况,让我们继续等办理的结果。刘俊还交代这次不要转账,还说刘潇明天亲自过来洋浦取现金。2018年12月19日上午9点多,我去了中国银行取了31万元,去农业银行取了19万元。当天11点多钟的时候,刘潇带着他的一个堂弟一起来,我当着刘潇和他堂弟的面将50万元交给了刘潇。我妈问刘潇,都给他们100万了,我老公的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刘潇就说按他哥哥刘俊说的来,让我们等消息,他们就走了。2018年12月22日左右的时候,刘俊打电话说我老公会在2019年3月中旬的时候开庭,到时候法庭会单独审理,让我们等结果。2018年12月26的时候,刘俊打电话让我老妈出一个律师委托书,不需要费用,费用都包含在100万元里面了,还说这个律师是他请的,不让我们跟律师见面。我们签了两份委托书,并把我老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刘俊。之后我们给刘俊打过几次电话问他情况,刘俊都说让我们继续等结果。2019年3月6日的时候,刘俊打我电话说我老公的案件是团伙案件,法庭开不了庭了,让我们继续等结果到5月份左右。在此期间,我老妈和我找过刘俊,让他把100万元退还给我们,我们不办理了,刘俊就让我们再等一段时间,如果我们确定不找人花钱办理的话,他会把钱全额退还给我们。2019年4月26日的时候,我老公的第一个律师发微信给我们,说我老公已经被移送到检察院了。我和我老妈就觉得不对劲了,觉得刘俊骗我们了。随后我们就找刘俊及多次电话联系刘俊,让他把100万元退还给我们。一直到了2019年5月份的时候,也没有等到刘俊任何消息,后面都是我老妈和我姐姐张某3联系的刘俊的。我听我姐张某3说,刘俊不肯退还我们给他的100万元,刘俊还发短信给她,说我老公欠他的钱,我们帮我老公还钱是理所应当的,不承认我们给他100万元钱是帮我老公办事的,还发短信威胁我们。张某2和刘潇、刘俊等人没有债务纠纷。刘俊也从来没有给我们说过与张某2有债务关系。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刘俊的供述,其供称:2011年,我和翁瑞鸿合股买下海口万拓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我占37%的股份,剩余的是翁瑞鸿的股份。刘潇是我亲弟弟,他帮我个人管钱。洋浦南油混合燃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1。张某1和张某2是父子关系。张某2是洋浦南油混合燃料有限公司的财务,同时也是张某1的个人财务。张某2和张某1的关系就像刘潇和我的关系一样。我和张某1、张某2有个人交易行为。我和张某1谈好以后,然后我们各自交给张某2和刘潇对接。生意都是我和张某1谈的,收钱是张某1让张某2收的。我让刘潇打钱给张某2。张某2使用的是李亚兵和姚蛟春的账户。刘潇用的是我表弟苏某1的账户转账的。2018年10月的时候,张某2计划以私人名义给我出售180万燃料油。我在2018年10月20日至29日之间,让我弟刘潇分批次给张某2的指定的账户转了180万。张某210月30日就被抓了,导致他至今都没有履行协议,所以我计划起诉他。我因为涉嫌走私罪,与张某2同一个案件,被洋浦海关缉私局拘留后取保候审。刚被取保候审,张某2的老婆小梅找我,让我帮忙找关系看能不能把张某2取保出来,我拒绝了。第二次小梅和张某2的母亲一起过来苍西村佳志驾校我私人茶庄找我,当时她们在我们村路口我叫刘潇去接的她们。见到她们之后她们就问我能不能办理张某2取保的事情,我当时给她们说可以办,但是办理肯定得花钱,具体要花多少钱我去咨询一下别人,当时小梅和她婆婆就同意了,并说如果花钱能办理也可以,我当时还告诉她们张某2欠我钱的事情,随后我就让她们先回去等我的消息。她们当天走了之后我就咨询了当时帮我办理取保的律师,律师说办理不了取保,但是可以帮助张某2办理减刑,办理减刑的花费是100万元到150万元。律师告诉我后我就打电话给小梅,把相关的情况告诉了小梅和她婆婆,她们同意花钱办理张某2的事情,随后我叫她们先帮张某2还我钱我再帮她们办张某2的事情,小梅她们就说她们没有那么多钱,钱还给我了办不了张某2的事情,我就说让小梅先支付100万元给我,我先帮她们办张某2的事情,剩下欠我钱的事情等张某2的事情办好之后再说,小梅说没有那么多钱,先凑50万元打给我,再去凑另外的50万元。我把刘潇的银行卡号告诉了小梅,小梅就先打了50万元给刘潇,刘潇将钱给了我。后过了几天,我叫小梅把另外的50万元给我,小梅凑到钱之后我安排刘潇到小梅家拿了50万元现金,刘潇和我表弟苏某1两个人一起去找小梅拿的钱。当时我弟刘潇去的时候我告诉他这50万也是小梅给我让我帮助张某2办理减刑的费用。我承诺过办理不了会将这100万元退还给小梅。我不退钱给小梅一个是当时我想张某2跟我有债务纠纷,我想着把小梅给我的这100万元作为替张某2还的欠款,另一个就是因为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无法退还给她们,还有就说我请了律师帮忙办理张某2的事情,到判决之后看能不能减刑,如果不能减刑我再退钱给她们。小梅给我转了钱后,因为我也不知道张某2的情况,我自己花钱请了个律师帮她们打听这个事,律师是我在网上找的。她们和律师联系后,小梅和张某2的母亲后来也来找过我很多次,说律师根本打听不到情况,叫我能不能找到人打听一下,我当时为了不让她们再来烦我,我也不想再扯到这个案子里面去,我就随便从网上找了一些资料来应付她们。都是找的能花多少钱办这事的资料,可能办这个事要花100万到300万。事指的就是取保、减刑、判缓这类的事。我帮她们请律师后,她们感觉律师没有起到作用,就想要回钱,我就告诉她们“这笔钱是你们还给我的,你要是要回去,我拿什么还给别人”,她们就威胁我说“如果这个钱不还,就去告我诈骗”,还给我发送了一些我们前面谈的时候的录音,还有一些聊天记录。我为了不退还她们给我的欠款,不再骚扰我,所以编造了取保、减刑、判缓等理由,通过面谈、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她们,想让她们知难而退,不再找我。我的微信号是尾号为7180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是×××。我还有个尾号为6098的手机号。第一次转账的50万我全部还给了我的债主许某,第二次的50万也是全部拿去还给许某。

2.被告人刘潇的供述,其供称:2018年年底的时候,张某1现在的妻子方燕嘱咐我说符某经常上海口给张某2打钱、送东西,让我照顾,在符某去看守所的时候开车送一下她。后来我哥刘俊被取保后,我把我哥被取保的消息告诉了符某,后来张某2的亲生母亲来海南,我开车载着符某一起去接的机。在从机场回来的路上,她们问起来我哥的情况,我说我哥被取保出来的,然后她们想跟我哥了解,我说我哥是花钱才能被取保候审出来的,这是我哥之前跟我说的,是我哥故意让我这么跟她们说。过了几天,张某2的母亲说要见我哥,想看有没有什么办法帮一下张某2。我哥同意后,符某和张某2的妈妈来我们苍西村球场对面的驾校里面的茶庄见我哥刘俊。过了几天,刘俊给我说符某给他100万元,来做张某2取保或者减刑的事,如果做成了,符某就再给50万元给我哥。后面才有我帮我哥收取符某100万元的事。刘俊承诺帮助张某2办理取保、减刑。符某给刘俊的100万元是办理张某2取保或减刑的费用。第一次我哥刘俊叫转账给我卡上50万,第二次刘俊让我去找符某拿50万,我嫌路程太远,就叫苏某1陪我一起去拿的,拿了50万元的现金。第一次我收到50万元之后,我哥告诉我钱不要放在自己卡上,我就给我老婆陈某卡上转了48万,还有2万我是用我自己的现金补给了我哥刘俊。我转完之后,我哥刘俊就给我说还是不要放到自己人的卡,让我转到我们的朋友苏某2的存折上。后面听我哥说转到苏某2存折上的钱又被转到了许某的卡上。第二次50万元现金,我拿回来之后我问我哥要了3万,剩下的47万我哥让我拿给了苏某2。苏某2拿到钱后存到了他的存折上,我听我哥说这笔钱陆陆续续转给了许某。

(五)鉴定意见

公物证鉴字[2019]2717号鉴定书,证明洋浦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新录音10.m4a”的音频文件,记为检材1;名为“刘俊声纹样本.m4a”的音频文件,记为样本1。鉴定意见:检材1中自称为“刘俊”(音)的男性说话人是样本1中的刘俊。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视频侦查说明及视频侦查卡口抓拍图像,证明符某反映刘潇2018年12月19日前来洋浦拿钱时,系与一陌生男子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前来。办案民警经查询发现,刘潇配偶陈某名下有一白色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车牌号为×××。办案民警检索该车卡口抓拍记录,发现该车曾于2018年12月19日11时期间,前往洋浦区内活动。

2.符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符某辨认出刘俊、刘潇;经辨认卡口抓拍图像,辨认出2018年12月19日11时23分许,古盐田高尔夫球场门口卡口-东向西车道一辆白色小型车就是刘潇驾驶来洋浦的车,驾驶位上的是刘潇,副驾驶位上的男子就是陪刘潇一起来的男子。

3.张某3的辨认笔录,证明张某3辨认出刘俊。

4.罗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罗某辨认出刘俊。

5.苏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苏某1经辨认卡口抓拍图像,辨认出2018年12月19日11时23分许,古盐田高尔夫球场门口卡口-东向西车道一辆白色小型车驾驶位上的是刘潇,副驾驶位上的是其本人。

6.刘俊声纹提取笔录,证明2019年8月20日,公安民警提取了被告人刘俊的声纹。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新录音10音频光盘及录音文字整理10,证明本案事实。

2.讯问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刘俊、刘潇的过程。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量刑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俊出生于****年**月**日,作案时已成年;刘俊、刘潇家属向被害人符某、蔡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并取得符某、蔡某的谅解。

2.被告人刘潇出生于****年**月**日,作案时已成年;2019年8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家属代为预交罚金7万元;刘俊、刘潇家属向被害人符某、蔡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并取得符某、蔡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俊、刘潇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记录查询、被告人刘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等证据、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本身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关于张某2案律师聘请及存续情况说明、张某3声纹提取笔录、关于电话号码的说明均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不作为证据采信;袁某的自述,仅一张打印自述材料,没有相应的身份证件,不予采信;被害人符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光盘一张,因录音经过剪辑,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刘俊对其在侦查阶段的第七次供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经查,首先,办案民警对被告人刘俊进行此次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其次,该份讯问笔录每页刘俊均签名并按捺手印确认,并在尾页签注“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的相符”,其中“看过”、“相符”均按捺手印确认,且在庭审质证阶段,被告人刘俊对公诉机关出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异议;再次,被告人刘俊该次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综上,对被告人刘俊在侦查阶段的第七次供述,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提出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缉私分局调取张某2账本的申请和当庭出示的苏某1尾号为00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问题。经查,第一,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申请调取张某2账本的拟证明内容,与其当庭出示的苏某1尾号为00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拟证明内容一致;第二,辩护人拟证明的内容,与刘俊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100万元的事实无关联。因此,对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同意。苏某1尾号为00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10月26、27、29日,该卡向李亚兵、姚蛟春的账户转账共180万元,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表示该款系转给张某1、张某2二人用于柴油交易,与被告人刘俊所称该款系其转给张某2用于购买柴油,该180万系其与张某2之间的债务纠纷的供述相互矛盾,该交易明细清单亦与本案事实无关联,不作为证据采信。关于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罗森对证人张某1的证言、新录音10、刘俊声纹提取笔录、公物证鉴字[2019]2717号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证人张某1的证言与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俊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刘俊系与张某1之间存在成品油交易行为,张某2仅负责管理张某1的账务,对证人张某1关于该部分的证言予以采信;新录音10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录音内容清晰、连贯,与证人张某3的证言、被害人蔡某、符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刘俊声纹提取笔录、公物证鉴字[2019]2717号鉴定意见的提取、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有效,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俊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俊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刘俊、刘潇虚构了刘俊系花钱取保出来,刘俊有关系可以帮助张某2办理减刑、缓刑的事实,被害人符某、蔡某基于被告人刘俊、刘潇虚构的事实,才向刘俊支付了100万元,被告人刘俊收到钱后,安排被告人刘潇将涉案100万元转入他人账户。上述事实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第二,被告人刘俊、刘潇收取被害人符某、蔡某的100万后,将该100万元转入他人账户,其二人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之后被害人符某、蔡某发觉被告人刘俊、刘潇的诈骗行为,表示不再办理张某2减刑、缓刑事宜,并要求被告人刘俊退钱,是对被骗钱款的追回阶段。被告人刘俊在被害人要求退钱后直至案发,未向被害人退回所骗取的100万元,且以已请律师帮助张某2和正在找人办理减刑的理由拒绝退钱,其实已将100万元转入他人账户并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其非法占有该100万元的目的明显。第三,根据被告人刘俊、刘潇的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俊与证人张某1之间存在长期、固定的成品油交易行为,被告人刘潇、证人张某2分别负责帮助被告人刘俊、证人张某1管理账务,被告人刘俊称刘潇2018年10月向李亚兵、姚蛟春账户转账的180万元系其与张某2的成品油债务纠纷,与其本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潇的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存在矛盾,并与常理不符,且被告人刘俊与张某2之间是否存在180万元成品油债务纠纷与本案无关。综上,对被告人刘俊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俊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俊符合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俊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对其主要罪行避重就轻,未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刘俊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大。对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潇的辩护人所提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被告人刘潇的宣告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潇、刘俊共同诈骗被害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告人刘潇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也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故对被告人刘潇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刘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10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俊、刘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刘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较小,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刘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俊到案后,其家属向被害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并取得符某、蔡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家属代为预交罚金7万元,对其从宽处罚;其家属向被害人符某、蔡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并取得符某、蔡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刘潇系坦白的量刑情节,因刘潇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驾车前来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故对公诉机关认为刘潇系坦白的量刑情节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所提判处被告人刘俊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潇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予以支持。

随案移送的刘潇驾驶证一份、尾号为1232的光大银行卡一张、尾号为5294的交通银行卡一张、尾号为1284的邮政银行卡一张、白色Iphone牌X型手机一部,与本案无关,依法予以发还。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9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已预交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刘潇驾驶证一份、尾号为1232的光大银行卡一张、尾号为5294的交通银行卡一张、尾号为1284的邮政银行卡一张、白色Iphone牌X型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刘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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