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大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梁大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梁社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邓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陈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71P。
负责人:吴承,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大洪、梁大水、梁社香、邓桂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海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陈海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