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春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被告: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李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春霜与被告毛峰、李云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于春霜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30900元,并以30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至2018年2月7日二被告共同经营期间自原告处购买电热锅笼屉,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货款329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催要,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2000元,尚欠货款30900元拒不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起诉的被告具体身份情况,致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春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