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文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杨自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翟庆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文哲与被执行人杨自强、翟庆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102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