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宁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与被告李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