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211222195410191842。 委托代理人:王彦林,系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211222196405241846。
审理经过
原告安秀芳与被告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原市人民法院中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秀芳诉称,被告欠款1万元,要求立即给付本息。
原告举证
原告举证如下:一、欠条1张。证明欠款10,000元及2分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吕华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华于2020年7月26日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2分,因被告未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秀芳与被告吕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被告负有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因原被告约定利息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5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吕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秀芳1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宏忠 人民陪审员 郝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石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