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原告:焦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东。
被告:唐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黄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文、焦莉莉与被告唐丽华、黄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张建文、焦莉莉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文、焦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文、焦莉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