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巍然,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英科博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小霜,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巍然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薛巍然酒后驾驶“三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G6西辅线与西二旗大街交叉口处,与曹某同方向行驶的“起亚”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后被告人薛巍然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鹰小学门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薛巍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5mg/100ml。2021年7月2日,被告人薛巍然家属赔偿曹某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巍然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薛巍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辩称被告人薛巍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薛巍然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家庭需要照顾,建议对被告人薛巍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巍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薛巍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 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