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 负责人:王中魁,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曹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曹翠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湘0408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委托淘宝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曹翠英名下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D×××××号)一辆。买受人刘顺吉以114460元的最高价竞得。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曹翠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14460元,扣除辅助拍卖费500元,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1694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的金额为11026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408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