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住所地庄浪县南城区翠庭花苑7号楼102号商铺。 负责人:史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支行职工。 被告:曾某1,男,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田某(系曾某1妻子),女,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曾某2,男,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柳某(系曾某2妻子),女,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与被告曾某1、田某、曾某2、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军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