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扎桑,男,1960年8月9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执行人:米树兴,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审理经过 扎桑与米树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33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米树兴在色达县国资公司沙场保证金253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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