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Administrator
申请执行人:康娟,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郭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娟与被执行人郭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00000元。2021年8月4日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郭乐从2021年8月5日开始,于每年8月4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0元,直至将欠款300000元及利息100000还清为止;申请人康娟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等其他执行申请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