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顺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镔丰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处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刘浩村一、二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7R64E8A。
法定代表人:帅东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松廷,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杨顺祥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镔丰矿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工费1078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517元。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且到被执行人原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确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结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院已作出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惩戒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忠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谯 舟
书 记 员 王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