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应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邵东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陈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张祝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应云与被告陈艺华、张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应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应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应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应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震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琴 书 记 员 谭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