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正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居民,住红安县。 被告:伍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陶正煌诉被告伍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陶正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正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正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陶正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为为 书记员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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