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均,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徐正学,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均诉被告徐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均及被告徐正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11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被告向原告借去11119元,双方约定于同年6月30日前归还。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均借故推诿,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徐正学辩称,原告所述是实,但被告目前经济紧张,只能延期归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手机银行转账截屏等书面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获得原告提供的借款后,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正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均借款11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徐正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袁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