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元元,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富蕴县和平成信砂石料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徐秀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秀珍,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元元与被申请人富蕴县和平成信砂石料矿、徐秀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富蕴县和平成信砂石料矿、徐秀珍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查,被申请人徐秀珍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徐秀珍名下所有的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那提别克阿美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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