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牟岳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系该银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告:拜某某,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与被告拜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以被告已还清逾期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97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卡毛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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