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
刘某1
基本情况
被告刘某1,山西省陵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起诉书文号
陵检刑诉(2021)25号
审查受理日期
2021年6月29日
案由
开庭时间
2021年6月29日
出庭公诉人员
刘创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刘某1醉酒后驾驶×××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陵川县城开云街提水站旁路段,先后与苏某所驾驶的×××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原某所驾驶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刘某1血样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为413.5mg/100ml。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分析后认定,刘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被告
意见
被告刘某1、罪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刘某1。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成立。被告刘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含量愈20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得部分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刑期起至日期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