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蔡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
诉讼代表人:刘科,清算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博,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城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7-6号。
负责人:柏广兴,行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伟与被告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城中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忠伟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3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