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