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用凡,男, 被告:新化县洪正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新化县洋溪镇寨边村。 法定代表人:邹红义,该社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用凡与被告新化县洪正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用凡于2021年7月23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雷用凡撤诉。 本案受理费1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雷用凡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龚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志理 代理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