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吕洋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吕洋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吕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吕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吕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