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桂美。

被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永赛干洗店。

经营者:李云。

审理经过 原告邓桂美与被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永赛干洗店、李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邓桂美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桂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邓桂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桂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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