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桂美。
被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永赛干洗店。
经营者:李云。
审理经过 原告邓桂美与被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永赛干洗店、李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邓桂美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桂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邓桂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桂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