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振伟,男,33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无证驾驶,于2008年5月1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5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振伟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文祥、检察官助理王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振伟及其辩护人王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姜振伟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虚构通州区某村厂房具有拆迁工程并将该工程出售给刘某某,骗取刘某某人民币72万元。2020年9月13日至9月17日被告人姜振伟共退还给刘某某人民币68.9万元。
二、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姜振伟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大厦对面饭馆停车场,虚构通州区某村厂房及某2村厂房具有拆迁工程并将该二处工程出售给张某1、杜某某、王某某,后又以伪造的工作证获取张某1、杜某某、王某某的信任,骗取张某1、杜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95万元。
2020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姜振伟在北京市通州区暂住地被民警查获。涉案工作证已被扣押。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1等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借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证人张某2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姜振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姜振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王月的意见为被告人姜振伟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振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振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被行政处罚,本院酌予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姜振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振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振伟向被害人退某(详见清单)。
三、已扣押工作证七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