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浩然,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81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浩然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浩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蔡浩然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V×××××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揭西县坪上镇某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浩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4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及涉案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片制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蔡浩然的供述,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蔡浩然犯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且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浩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浩然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浩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浩然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浩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