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住所地蛟河市前进乡。

负责人:付国志,支行长。

被执行人:周林,男,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祝红业,女,汉族,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林、祝红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17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林、祝红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1032.16元、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要求支付复利(复利以1032.1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周林、祝红业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林、祝红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林、祝红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周林、祝红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周林、祝红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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