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发,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昭平县,现住昭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全英,女,****年**月**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昭平县,现住昭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树政因与被上诉人黄国发、刘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昭平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树政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树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树政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树政负担(已预交1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永林 审 判 员 陈小坤 审 判 员 周成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秉学 书 记 员 白桂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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