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图县东岩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汉阳村。
法定代表人:姜自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良坤,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衍生,男,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审第三人:巩淑芳,女,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图县东岩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衍生、原审第三人巩淑芳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7503民初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东岩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7503民初500号民事裁定;2.依法指令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刘衍生在长白山池北区白河林业局第一小学对面有门市房,并实际经营(邻家水煎包),于2020年10月15日(2019)吉2426民初86号案件二审开庭时,刘衍生称其居住在长白山池北区第一小学对面,故刘衍生经常居住地为长白山池北区第一小学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刘衍生、巩淑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刘衍生提交的由安图县两江镇大兴川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证明其住所地为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大兴川,不在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关于东岩公司提出的刘衍生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对东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东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忠一
审判员 高培彬
审判员 卢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