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财,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鲁兴福,男,汉族,住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玉财与被执行人鲁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84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480元,未履行标的66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兴福下落不明,经查询鲁兴福在银行有存款1820元本院已司法扣划,在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鲁兴福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但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